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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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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