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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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颁布:2015-08-29 执行:2015-10-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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