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公布3起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三亚公布3起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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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

三亚市检察机关举行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三亚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

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三亚市两级法院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96件。对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依法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对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22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3件、提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103件。

典型案例如下

↓↓↓

01

陈某美与陈某栋、陈某标、市资规局、市政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纠纷抗诉案

2016年10月5日,陈某美因危房改造向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24日,市资规局某分局向陈某美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7年底陈某美建起一栋小楼,并入住。2018年12月16日,陈某栋、陈某标因认为其系涉案土地权利人,不服涉案颁证行政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96号复议决定。2019年6月21日,陈某栋、陈某标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及96号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两人诉讼请求。陈某栋、陈某标不服,上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因案外人陈某亮在承办法官电话询问时承认案涉旧瓦房是其父亲所建,故陈某美申请建房时采取虚假手段将他人房屋冒充自己祖房且未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某村委会出具不符合案涉土地真实情况的证明,市资规局对陈某美所提交的申请报建材料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96号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96号复议决定。陈某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初心使命,坚持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围绕住房民生热点和妇女权益保护,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可见可感公平正义。本案中,陈某美经申请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盖房并于2017年底建好入住,该房屋系陈某美及其孩子的唯一住房。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陆续作出撤销前述许可证决定书,责令陈某美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案涉房屋因法院判决,由合法状态变成违法建筑,面临被强拆的风险。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陈某栋、陈某标提起行政诉讼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因两人认为按照当地习俗,陈某美作为孙女在“祖宗地”上建房不适宜。聚焦陈某美关于自建住房保障急难愁盼问题,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陈某美的监督申请,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保障了陈某美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检察以“三个善于”重要司法理念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

02

某公司与市人社局、市政府、第三人董某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2019年12月,某公司聘用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董某从事绿化工作。四个月后的某天,董某在工作时因突发疾病被送医抢救,其家属在抢救约40多个小时后放弃治疗,出院半小时左右董某死亡。董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董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某公司认为董某系因自身饮酒诱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董某死亡,且死亡时间系家属提供,不能证明系48小时内死亡。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均未得到支持。与此同时,董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工伤赔偿百万余元。某公司无奈,遂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全面把握疫情后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全力协调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群体再就业迫切现实需要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借助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涉企、涉民生行政争议。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引导某公司与董某家属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两方消弭分歧、达成和解,促成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共赢。

03

市资规局申请执行土地出让金决定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某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因调整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需要,向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2019年10月16日,市政府作出文件同意该公司名下A宗地和B宗地的部分面积土地用途由城镇住宅用地调整为零售商业用地并增加相应的计容面积;经评估,A号宗地和B宗地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应补交地价款共34481079元。2019年10月22日,市资规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该局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某公司仅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20391589元。2020年3月6日,市资规局作出追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14089490元,并支付逾期缴纳违约金。该行政决定书送达后,某公司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资规局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某公司,但未对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案土地出让金并未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依法划拨使用土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人必须依法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依规收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对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二次申请执行”的普遍性违法问题,充分发挥监督智慧,精心挑选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突破口,通过提出个案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的方式,督促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不仅成功挽回了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也保证了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权的落实,更促使法院对“二次执行”这一“顽瘴痼疾”彻底整改,切实解决了行政非诉强制执行难的问题,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方的良好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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