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也有“最低消费”?公用事业收费岂能设“霸王条款”

自来水也有“最低消费”?公用事业收费岂能设“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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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潮新闻报道:


近日,江西抚州某水厂的一项“特殊规定”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据报道,该水厂针对用户设立了“最低消费”制度,即便居民长期不在家,一吨水也没用,仍需按照每年96元的标准交纳水费。这一做法不仅引发了当地居民的强烈不满,也在社交媒体上激起了对公用事业收费的广泛讨论。

公用事业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应是公益性和服务性。水、电、气等资源的供应,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质量,进而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江西这家水厂设立的“最低消费”政策,却与这一初衷背道而驰。这种不顾消费者实际使用情况,强制收取固定费用的做法,明摆着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意愿进行选择,而不是被强制接受不合理的附加条件。显然,这家水厂的“最低消费”制度,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从道德层面来看,这家水厂的做法更是令人难以接受。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水厂应当承担起服务社会的责任,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然而,设立“最低消费”政策,不仅无法体现出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反而给人一种“霸王条款”的感觉。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公用事业的形象和声誉。

那么,这家水厂为何会采取如此极端的收费方式?水厂给出的解释是,长期亏损,为了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不为之。稍一思量,这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成本,应当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来覆盖,而不是通过强制收取“最低消费”来实现。更何况,对于那些长期不在家的民众来说,他们并没有享受到任何供水服务,凭什么要求他们来承担这部分的成本呢?

事实上,常年不在家也要交水费96元的事,去年就有百姓反映,当地水利局已责令水厂做出整改。为何至今仍有人在问政平台投诉,当地有关部门应正视此等现象,及时介入调查。一方面,要对这家水厂的收费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用事业收费的监管力度,推动建立更加合理、公平、透明的收费机制。

公共服务企业的运营,确实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立“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规定,用来转嫁成本,保障自身利益。无论如何,没有用一吨水也要交96元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有违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更有悖于环保与民生,当止矣。


来源 | 潮新闻

编审 | 郑宗敏 黄蓓楠(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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