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户未贷款却“被逾期”,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储户未贷款却“被逾期”,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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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名同姓,被银行误输两笔贷款逾期,导致储户陈先生产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事后,陈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清除逾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近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银行行为已构成对陈先生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银行支付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先生诉称,2024年1月份,其准备办理贷款,在银行打征信过程中,发现在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处有9笔贷款,其中7笔已经处于结清状态,剩余2笔未结清,分别为2005年11月18日有一笔本金为4,500元的贷款,2006年6月28日有一笔贷款本金为15,900元的贷款,但是陈先生没有办理过这两笔贷款。

被告银行辩称,上述所涉2笔未结清的贷款确实不是陈先生本人所借,在该行录入借款信息时,错将同名同姓的陈先生信息录入,导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陈先生个人信用记录出现错误,因此该行同意消除陈先生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记录,但不认为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错误将陈先生信息录入银行贷款系统,导致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有2笔逾期贷款记录。借款金额分别为4500元和15900元。

原告陈先生经营一家畜牧养殖场,为个体工商户。陈先生提供了多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陈先生因为上述原因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另查明,被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已经消除陈先生两处借款记录。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陈先生与被告银行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将不存在的借款合同记入征信机构的信息当中,导致陈先生产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也导致了陈先生的信用评价降低,侵害了陈先生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当消除陈先生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原告陈先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被告将其信息录入贷款系统的错误行为影响到社会对原告个人诚信价值的评判,使原告在之后借款、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其个人名誉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酌情支持原告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给付原告陈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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