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通知,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该通知针对的是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知指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同时,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致。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终止妊娠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该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