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四起涉及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南京某公司承包经营大学食堂菜品中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3日,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接省局转发舆情,反映某大学学生在食堂菜品中发现异物。接报后,执法人员对涉事单位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3月14日和4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两次调查询问。经调取相关监控记录,当事人对事件发生时初加工处、炒菜处、出餐处、打餐处等点位的监控进行确认,认定食品混入异物是由于洗菜工操作不规范、未按照“一择二洗三切”流程操作造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栖霞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某幼儿园食堂采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4月3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某幼儿园食堂香蕉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香蕉吡虫啉残留量超标,检验结果不合格。随后,秦淮区局于2024年4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淮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17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记录不全。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南京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5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留样量不足125g、留样品种不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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