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伪造身份证件驾车外地购毒被抓,购毒运输者被判处无期徒刑

持伪造身份证件驾车外地购毒被抓,购毒运输者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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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其中“李某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值得关注。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祁某秀、董某二人与被告人李某勇联系,欲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并提前向李某勇支付毒资3万元。2019年1月1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前往湖北省宜昌市,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同年1月4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携带毒品返回北京市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祁某秀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3.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93克;在董某驾驶的轿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3克、甲基苯丙胺1.33克。上述毒品共重514.54克。被告人董某还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5.357克。另查明,被告人祁某秀、董某为逃避检查,伪造名为陈某山、王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两张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勇犯贩卖毒品罪,祁某秀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董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二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与祁某秀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一审判决对董某的量刑明显低于祁某秀,确有错误,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3年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董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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