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煤矿三年行动方案照搬照抄,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应付对付等情形

山西一煤矿三年行动方案照搬照抄,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应付对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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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微: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党组部署要求,集中监察第二组迅速集结,在副局长张成智的带领下,于6月13日进驻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开展异地集中监察执法。

据了解,本次异地集中监察执法是山西局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一。

华瀛荡荡岭煤业隶属于永泰能源集团,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2023年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滑坡明显。其10号煤层处于末采期,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

通过分析研判,集中监察第二组将该公司列为本次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象,细致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宣贯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监察员在查看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时,发现诸多问题:照搬照抄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内容,没有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强化矿井末采期安全投入和重大灾害治理、提升煤矿“四化”水平、提高质量标准化等级等具体任务目标,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应付对付等情形。

另外,监察员发现该公司今年4月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仅查阅收集了以往地质资料;地面物探资料为2019年地面瞬变电资料,水患补充调查报告为2016年编制。自2019年以来,该公司未开展任何地面物探、钻探工程,未对矿井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等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中存在“不能排除井田及周边煤层浅部有早期小窑、古窑存在的可能性”“不排除越界和越层开采的可能”等含糊不清的表述内容,没有按照要求查清探明未来3年至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

在此次异地集中监察执法中,集中监察第二组共发现各类隐患30余条。针对这些隐患,监察员当即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井下有关区域施工作业,撤离隐蔽致灾因素未探明区域人员,并要求该公司重新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合实际重新编制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

同时,集中监察第二组与该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起研讨如何利用可靠、有效工程勘探手段进一步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如何利用新装备、新技术改善煤矿末采区开采条件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在此基础上,集中监察第二组督促灵石县政府及监管部门加大力度学习宣贯《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严把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审查关,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辖区煤矿“真普查”“真治本”“真攻坚”,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华瀛荡荡岭煤业和永泰能源集团主要负责人均表示,通过此次异地集中监察执法,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了“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根本”的安全理念,认清了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未来3年到底治什么本、攻什么坚,找到了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困难的方法。

灵石县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集中监察第二组工作,认真跟踪督促煤矿隐患整改,深入剖析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举一反三,切实提升辖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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