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太离谱

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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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黄瓜的厨师离职后去别的饭店拌黄瓜,竟违反竞业限制?

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可以说是竞业限制协议被滥用的一个典型。法律出台竞业限制的本意,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利益,防止掌握企业重要机密的人员离职后将信息带到竞争对手那里,损害原企业利益,也将企业推入不公平竞争之中。所以竞业限制的主体,一般限定于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可近几年来,这一法律规定有被滥用的趋势。不少企业普通岗位、根本接触不到核心机密的基层人员,诸如产品销售、一线工人、保安等,也被算作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作为厨师,如果是饭店的大厨,掌握了“老字号”招牌菜的配方和做法,或者深度参与了饭店的运营管理,加以竞业限制还可以理解。但本案中,刘某只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这些普通凉菜的厨师,对他也进行竞业限制,显然太过违背情理。

更何况,按照法律,竞业限制期间原企业对限制人员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而这个案例中,原饭店既不支付补偿,还要追诉违约金和损失,简直称得上耍流氓了。法院驳回其诉求,捍卫了法律的底线。

法院依法给刘某撑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冷菜厨师这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普通人都能想象,常识就能够帮助各方做明晰的判断。但如果把饭店换成互联网大厂,把厨师换成一个大厂员工,这个官司打起来可能就不那么容易。

有学者曾梳理454份与竞业限制有关的民事判决书,87%的裁判确认或默认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这些被认定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存在很多主体泛化、限制范围不合理、权责不对等等问题。这两年,媒体也报道过很多类似案例,大厂基层员工离职后再就业,被原企业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名义索要高额赔偿。员工想打官司,往往很难打赢。

这也不能简单怪法官不明是非,对于业务类型比较复杂的企业,某个员工能不能算作“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确实存在模糊空间,最后如何裁定,往往就是看企业和员工有没有签协议、企业有没有按协议支付补偿。如果都有,那员工就只能受制于竞业限制协议,哪怕协议本身在实质上可能就被滥用了。

要避免冷菜厨师都被竞业限制的荒诞情形,一方面是要规制企业,不能扩大化使用竞业限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限制甚至打击报复离职员工。

另一方面,需要法官在司法环节,进行更用心的甄别。如审理冷菜厨师案的法官所说的,在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时,既要看员工“接触信息的可能性”,也要分析员工“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果一个基层员工在企业很难接触到保密信息,去新单位利用原企业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那就不该轻易认同竞业限制的主体有效。

法律是用来定分止争、公平维护各方主体权益的,不能沦为某一方“打击”另一方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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