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黄海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
拟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黄海华介绍,会后,到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及有关单位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此外,还收到15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交的33条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作出几项主要修改。
恢复法律名称。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意见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应当考虑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据此,拟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
增强应急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完善发挥科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作用的规定。
完善关于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责任追究的规定,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突发事件时勇于担当作为。
做好本法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紧急避险制度的衔接,便于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
拟在具体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时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制度作出了完善。为何作出这一修改?
黄海华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中的分级制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对突发事件的分级,二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的分级,三是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黄海华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哪一级应急响应,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在具体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时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草案拟作出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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