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报告”商标纠纷案二审宣判

“罗博报告”商标纠纷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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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仅具备识别来源、品质保障和广告宣传的功能,更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其核心资产之一。商标纠纷不仅在市场竞争者之间频繁出现,还时常出现在合作伙伴之间、甚或公司与股东之间。近期,一起关于“罗博报告”商标的纠纷案件二审宣判,引发关注。

2007年,北京时尚罗博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合作,在国内出版发行中文版《罗博报告》杂志。中丝集团旗下的“《娇点》杂志社”更名为“《罗博报告》杂志社”,时尚罗博广告公司独家代理杂志的广告、发行、推广等经营性业务。2022年1月,中丝集团子公司暨罗博报告杂志社股东北京央版传媒有限公司代表中丝集团通知时尚罗博广告公司,原《杂志合作协议书》自2022年1月1日起解除。

天畅自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时尚罗博广告公司的股东公司,持有第6080057号、6298571号、6298573号等“罗博报告”“罗博”系列注册商标。其中,第6080057号“罗博报告”商标的申请日为2007年5月31日,早于《娇点》杂志更名为《罗博报告》杂志的时间。2022年6月,天畅公司向中丝公司、央版传媒公司及罗博报告杂志社出具《侵权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在微信等平台使用“罗博报告”文字、并不得出版发行以“罗博报告”为名称或标志的杂志。

天畅公司后提起诉讼,要求罗博报告杂志社停止使用“罗博报告”“罗博”等商标,停止使用含有“罗博报告”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支付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时尚罗博广告公司与中丝集团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即天畅公司同意罗博报告杂志社使用涉案商标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尚未确定解除,故不能认定杂志社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在上诉期间,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确认合作协议于2022年8月解除。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天畅公司的诉求,认定《合作协议》确认解除之后即2022年8月之后罗博报告杂志社使用“罗博报告”“罗博”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及发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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