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好后悔
当时不认罪
那时候我还在法庭
站着挺硬挺的
”闺蜜俩到底谁在说谎?
2015年1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警方在街上抓获了一名涉嫌贩毒者,名叫刘某娣,并现场从她车上查获了冰毒1000.06克。在刘某娣的手机中,警方还发现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聊天记录。
被抓后的刘某娣拒不认罪,辩称毒品是闺蜜周婕留在车上的,自己完全不知道这是什么,她们只是在微信上谈燕窝生意。
在警方找到周婕后,周婕却说两人进行的就是毒品交易,且当天举报刘某娣的就是她。她曾经因为吸毒被警方抓获,接受教育后决定主动提供吸毒人员的线索。案发当天她借口下车后,便联系警方告知了刘某娣的位置。
而刘某娣坚称,周婕的证词不可信,而是另有图谋。她提到,周婕在2013年曾因生孩子经济困难,向她借了10万元左右,却一直没有还钱。在刘某娣看来,周婕是想借司法手段将她送入监狱,从而将巨额债务一笔勾销。
证人证词反复不定
2017年10月18日,广州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娣提起公诉,周婕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周婕称刘某娣贩卖的是毒品并非燕窝,警方从车上缴获的毒品是刘某娣自己带来的,并委托自己帮她卖掉。并且,周婕否认自己是因债务问题而诬陷刘某娣,坚称是因为感激警方才会举报。
然而,周婕对于被告人刘某娣贩毒的多个环节陈述不一。周婕曾在笔录里声称自己没有见过刘某娣且没有上过她的车,在法庭上她又说自己当天乘坐了刘某娣的车。周婕还在笔录中称自己提前联系好了购毒人,但在法庭上她又否认了购毒人的存在,称毒贩的存在是自己编造的,是为了骗刘某娣过来。
周婕的证词含糊不清且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因此法庭并没有采信周婕的证言。由于证据链断裂,2018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刘某娣无罪,将她释放。
4年追查,罪名终成立
刘某娣一审被判无罪后,检察官认为尽管周婕的证词前后不一,但她指认刘某娣贩毒的核心事实非常清晰。只有完善此案的证据链条,才能够更加有力地指控。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由番禺区、广州市、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联合办案专班,加强对此案证据的收集。
通过对刘某娣微信聊天记录的调查,检察官认为刘某娣应该不是第一次贩毒。除了周婕,她还和多人有毒品交易的往来。警方首先找到了在微信上想向刘某娣赊点毒品贩卖的阿玲。阿玲供述,刘某娣就是贩卖毒品的,这印证了检察官的判断。
警方后又抓获了案发当天向刘某娣出“货”的上家陈永谦。陈永谦表示自己售卖的是毒品而非燕窝,证实了之前刘某娣所称的燕窝交易为谎言。再加上周婕、阿玲等人的证词,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娣贩卖毒品罪已然成立,于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
2019年3月,该案二审开庭。在法庭上,刘某娣仍然坚持不认罪,否认毒品是她的。但是检察机关补充了新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
2019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娣贩卖毒品罪成立,撤销了一审无罪的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二审判决后,刘某娣终于承认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
至此,一场历经4年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刘某娣被判无期徒刑后不久,她的上家陈永谦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于2023年年初被执行。证人周婕因为涉及另一起贩毒案件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正在等待法律的审判。
普法时间
Q:
今天的这起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刑事抗诉指导案例,您觉得原因是什么?
A:
第一,在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把握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说,就是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个合理怀疑,实际上就是有证据或是经验法则或是逻辑法则支持的一种怀疑。所以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由于认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所以比较严格地坚持了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了一个无罪判决。虽然,后续检察机关和法院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积极地履责,继续在外围收集大量的客观性证据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毒品是属于周婕的这个辩解,并不符合全案的证据,而且也没有客观的证据作为支撑,还不符合经验法则,因此排除了合理怀疑,提出了抗诉。
另外,本案还有非常引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它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因为贩毒案件是一个故意犯罪,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时候,要证明他对于毒品犯罪是主观明知的。而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人实际上不认罪,就很难认定她是主观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办理实际上是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从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的方式,包括毒品查获的情形、环境,到行为人自身的年龄、阅历、智商以及对相关知识的把握情况,综合予以认定。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认定主观明知的标本式案例。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无罪到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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