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格拉查→塞耶→摩根→台湾

“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格拉查→塞耶→摩根→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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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之后,两大法系就现代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基本达成共识,即“证明责任”一词包含双重含义:一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在口头辩论终结后,因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我国大陆学者习惯性将“双重含义说”的第一重含义冠以“举证责任”之名,而将第二重含义亦即要件事实无从查明之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称之为“证明责任”。而我国台湾学者则仍然习惯性地称前者为“主观举证责任”,称后者为“客观举证责任”,但均不影响理解和适用。
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大抵可以概括为格拉查→塞耶→摩根→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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