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其间,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周清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清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清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5月19日消息,周清玉被查;2023年11月16日消息,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周清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弃守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大肆滥用监督执纪权,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工作,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制度;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插手贷款发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清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清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周清玉出生于1962年,长期在金融系统工作,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贵州分行行长、农业信贷部总经理、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三农业务总监、国家开发银行纪委书记。
2016年,他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2年7月被免职,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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