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据“上海第三中院”官微:5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走私二手钢琴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钢琴培训公司罚金38万元;判处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9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685700.81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被告单位某钢琴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以“包税清关”的方式,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自日本走私进口二手钢琴共计17票。期间,王某向外商订购钢琴、直接向外商支付部分差额货款,陈某某负责制作低价报关单证以及支付部分差额货款。经海关计核,上述17票二手钢琴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43934.3元。
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与某乐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共谋,同样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共同自日本走私进口二手钢琴共计9票。期间,有关采购、清关、付汇事宜,王某或自行与外商和陈某某联系,或伙同王某某共同与外商和陈某某联系。经海关计核,上述9票二手钢琴偷逃应缴税额331,766.51元。
综上,被告单位某钢琴培训公司、被告人王某共计偷逃应缴税额875700.81元。
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9万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某钢琴培训公司、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及单位的罪行,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单位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预缴全部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案
近年来,市场中的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之外,还经营与其教学内容相关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业务。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作为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提交真实的票据单证,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不得通过制作虚假单证、低报价格、支付差额货款等方式偷逃税款,否则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钢琴培训公司,既教授钢琴课程,又从事二手钢琴的进口业务。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谋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二手钢琴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87万余元,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上海三中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