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据“清廉赣州”官微消息:6月11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董耀华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董耀华利用担任石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赣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董耀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董耀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失足成千古恨,我认错悔错,认罪悔罪!我真的很后悔,在此,我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珍惜幸福生活,莫伸手!”董耀华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忏悔。
赣州市纪委市监委组织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各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等80余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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