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工作人员,日喀则一男子被拘留

辱骂工作人员,日喀则一男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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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男子进行司法惩戒,这是拉孜法院首次在民事审判阶段启动司法惩戒程序,该院对被惩戒人旦某处以司法拘留7日、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案情简要

近日,拉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达某与被告旦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在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判后答疑的过程中,面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旦某通过电话、微信等多次侮辱、咒骂办案人员,且不听从劝诫。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保护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权益。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了解认定后,拉孜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司法惩戒案件,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前往旦某所在地阿里地区札达县,在札达法院和札达公安的积极协助下,法警成功控制旦某并对其进行了询问。面对录音、录屏等证据,旦某承认自己辱骂、咒骂司法工作人员的事实,解释称是因一时冲动导致的过分行为,在询问过程中,旦某主动手写悔过书,向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道歉。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旦某多次辱骂、咒骂司法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旦某处以司法拘留7日、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以儆效尤。

法官说法

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等应当通过上诉、申诉、举报等正当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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