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
小张在57名竞买人当中,经过196次出价,以37460元的价格竞得玄武法院拍卖的尾号为8888的靓号。
随着付款期限的临近,执行法官通知小张付款时,小张表示:“我买的时候太急了,没看到公告里写了这号码还要预存话费,还有月最低消费,现在我不要了,尾款我也不付了,保证金200元我也不要了。”
因小张的悔拍行为,玄武法院对小张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其在重新拍卖中参与竞买。后来,该号码使用权以33000元成交。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扣除小张缴纳的保证金200元后,小张还需要缴纳差价4260元。执行法官联系小张并向其送达补交差价的通知时,但小张坚持表示自己没看清拍卖公告,并拒绝缴纳差价。
2024年5月24日下午,玄武法院执行人员将小张传唤至法院,起初小张还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保证金都不要了,怎么差价还要我补啊!”
对待小张随意的态度,执行人员先是向其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就其悔拍行为出示了法律文书,如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渐渐地,小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哎,我还真不知道悔拍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不仅没买到东西,还再赔个好几千。这次也算给我上了一课,以后面对司法行为,我一定保持谨慎的态度。这个差价我现在就予以补足!”
鉴于小张能够及时悔悟,全额补足拍卖差价,并书写了《具结悔过书》,“悔拍”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玄武法院仅对小张随意“悔拍”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
近年来,司法拍卖已经成为提升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的重要保障。随着司法拍卖热度的提升,“悔拍”行为也逐渐增多,这既阻碍了执行标的变现,也增加了执行处置的期限。随意“悔拍”不仅损失了保证金,对后续拍卖产生的差价也要足额负担,恶意“悔拍”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示
勿视司法拍卖为儿戏,恶意“搅局”只能自吞恶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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