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机票实付价高于票面价,明码标价岂能“容错容差”

正观快评:机票实付价高于票面价,明码标价岂能“容错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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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北京工作的王先生报销出差机票时发现,两张机票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359元,其打印的行程单票价却分别为620元和2250元,均少了80元,导致其无法正常报销。另据记者了解,不少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时,均出现实付金额与平台行程单票价不一致的情况,差价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对于差额,携程客服当班负责人解释称系“员工不小心录入错误价格”导致,但航司表示与第三方平台用优惠券抵扣有关,中间的80元差额被平台拿走了,“建议以后去官网购票”。两种说法,明显后者更具说服力——员工出错是个别现象,代理商供票赚差价问题则相对普遍。

机票价格是浮动的,部分旅客从第三方平台购票时可能会遇到支付价和出票价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出票金额更高,平台一般会承担差额,为消费者出票;如果出票金额更低,系统会进行校验后自动退回差额。

然而问题在于,很多时候旅客其实不知道存在差额,或是要求退差额时受到阻碍。排除系统监测失败等技术性因素,有时代理商会有一些违规操作,利用消费者不需要打印行程单的特点,以较低价购票,高价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而这加价部分,多为代理费、服务费、套餐费等隐瞒甚至是误导消费者支付的额外费用。

票价构成模糊繁杂、票面价比实付价“缩水”,这些触犯了民航法规,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并构成消费欺诈。《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如有违反,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主体对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可转至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处理。

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消费者发现购买价高于票面价、代理商强迫购买套餐服务,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就票价实际支付价格主张“退一赔三”。这既是对机票直销与代销主体的规制,亦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再次提醒,机票代理商应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如不涉及机酒套餐,需与航司官网保持一致;平台应加强审核和监管,完善“自助退差”功能,并严肃处理违规操作;消费者应进行维权,及时投诉举报,要求补偿差价;市场职能部门也应依法查处、积极问责,让不法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切实维护机票代理行业秩序。

票面价格与实付金额“缩水”,但消费者权益不能“缩水”。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才能不给消费者权益保障留下任何“容错容差”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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