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炒币亏损不值得刑法保护|九派时评

非法炒币亏损不值得刑法保护|九派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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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大学生杨启超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引来牢狱之灾。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他人受误导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迅速“撤资”,导致他人损失5万USDT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启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并不认可虚拟币的合法性。在民事层面,投资虚拟币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还要依法查处;意想不到的是,在刑事层面,却有法院将非法炒币亏损当做诈骗处理,并以虚拟币的价值作为诈骗金额的计算依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起与虚拟币相关的诈骗案在国内尚属首例,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需要厘清的问题有:被告人有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被害人有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又是否真的遭受损失?

很多虚拟币,本质上是中心化的私人发行货币,本案涉及的泰达币就是如此。被告人杨启超发行的虚拟币拥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显然与虚拟币发行现状不符。本案被害人罗某,是币圈资深玩家,其在笔录中称“缺点就是没有监管,谁都可以在平台上发行虚拟币,有投资风险”,证明其对该虚拟币的发行实质以及炒币风险都是明知的。

发行“假的虚拟币”既然不存在,被告人唯一实施的行为,就是撤回流动性。但是,撤回流动性在虚拟币交易中是常见的套利方式,在流动性不多的情况下可导致虚拟币兑换价格大幅波动,既可能赚取十倍百倍收益,也可能大幅贬值。发行方在添加流动性后迅速撤回,固然不够厚道;问题是,这并不违反平台规则,本属非法炒币风险所在,不能直接等同为实施诈骗行为。

被害人罗某自己也有多笔交易,分别在6秒、9秒、12秒、18秒等极短的时间内买入卖出,罗某获利不菲的同时,自然也有买单者,那他是否同样对他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涉及本案的虚拟币买卖中,罗某在兑回产生损失后不到7分钟,又分三次“抄底”了杨启超发行的BFF币,这些币目前已大幅升值,总体而言并未产生损失。换言之,罗某只是针对其中一笔暂时性的亏损交易单独提出了诈骗指控,并将该暂时性损失单独计算为亏损金额,显得颇为荒谬。

而且,该暂时性亏损是以虚拟币计算的,损失为5万USDT币。即便司法机关认定撤回流动性属于诈骗行为,由于诈骗金额无法计算,该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又如何量刑?说白了,只能和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而这显然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等于是将虚拟币作为财物进行了保护,变相保障了虚拟币交易的安全,间接促进了虚拟币交易等活动,这与民法和金融政策的目标显然相悖。

现行法律语境下,非法炒币亏损并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非法炒币亏损了也可以找公安,甚至还能以诈骗罪追究对方责任,则不仅是以司法形式变相赋予了非法炒币的合法性,还无异于对非法炒币行为的变相鼓励,甚至是以刑法力量保障了非法炒币只赚不赔。这很可能产生很坏的负面社会效益,故而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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