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预付式消费条款无效

六种预付式消费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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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天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
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
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
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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