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根据大众点评评论区图片,在微博发布文章“吐槽”某餐厅“辣眼睛”“不配”,后被餐厅以“损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据报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看评论尤其是差评,是很多人在网络消费时的习惯。商家因此很重视差评,有的甚至视差评为不怀好意之人恶意为之,将负面评价归咎于同行恶意诋毁,还有的会打官司要求删除评论等。在此类现象中,一个关键问题亟待厘清,那就是消费者差评权的边界何在?如果每次发表差评,都有吃官司甚至败诉风险,消费者差评权将不可能真正自由行使。
“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内饰居然用的是淘宝地摊货!”“紫苏一毛钱一张,还用这么不新鲜的,甚至不泡水。”“用盒马特价99元1.8L的清酒,还不如喝料酒!”从普通公众的认知视角看,本案中的这几条评论,不涉及侮辱性言辞,却又说到了要害之处,将该餐厅价高质次的问题显露无疑。因为评价者本人并未到店消费,而是根据大众点评评论区图片进行评价,加之其本人也还经营一家日料店,故而涉诉。
平心而论,因为评价者同为日料经营者的特殊身份,本案确有可能被认定为同行恶意竞争。正因为如此,法院的这份判决才尤显可贵。核心原因在于,被告虽然并未到店消费,但其评价并非恶意杜撰,而是基于其他顾客拍摄的真实照片;价格与服务不匹配的意见表达,也是基于个人从业经验及社会公众认知,并未捏造虚构事实,相反却可能带有一定专业性。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众基于事实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诽谤等情形,就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无论是否实际到店消费,无论是否同为经营者,只要给出的评价遵守合法、客观、真实原则,就无需担心吃官司。因为,差评权不仅是公众的基本权利,也是网络信用的基础。如果不容许发表真实评价,或者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虚假好评,网络交易将会失去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桥梁。
商家固然希望获得好评,但不能企图通过删除差评的方式来达到增加好评的目的,网络差评可能无论如何也删不尽,过硬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才是商家立于市场不败之地的根本。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其中既包括正面的称赞,也包括负面的批评。差评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商家对此理应具有一定容忍义务,而不是动辄使用手段不让差评。
司法保护“差评自由”,既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也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容许差评,则好评根本没意义。如果消费者只要发表商家不喜的评价,就容易惹官司,容易被判赔,司法资源可能会被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商家用作“惩罚”差评者的工具。差评可能也会成为一项代价昂贵的言论表达,需要一定的勇气和财力,才能够实现“差评自由”。因此从平衡原则出发,侵权认定理应更为谨慎严格,才不至于变相剥夺消费者差评权,才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差评自由”和正常消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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