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处罚多起违法出租行为

北京通州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处罚多起违法出租行为

00:00
03:32

按照“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整体工作部署,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持续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净化辖区治安环境。工作中,社区民警走进辖区,对出租房、自建房、出租大院等重点区域开展检查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提供出租房屋治安问题线索。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通州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多起违法出租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了相关安全隐患。

5月30日,马驹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马驹桥镇三街村有人疑似非法经营日租房。经民警实地核查,发现程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对程某进行罚款。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月29日,次渠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随后,社区民警在台湖镇定海园小区发现房屋出租人佟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佟某罚款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提示,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应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广大群众对生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出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情形,可以向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举报。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