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决定》共十一条,从总体要求、工作格局和职责分工、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相关主体协同推进等方面进行规定。
《决定》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总体要求,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格局和职责分工。
明确北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明确其他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决定》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实名制登记管理、客户尽职调查等制度规定,明确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办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等;加强监测识别,明确对涉诈异常电话卡、物联网卡用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进行重新核验的要求及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等。
对于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协同性,《决定》规定公安机关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警劝阻系统,以及相关企业的涉诈线索移送义务等。
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普法宣传责任,相关企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的宣传责任;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反诈宣传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对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支持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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