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8起典型案例均涉及儿童玩具相关产品。
为进一步规范儿童消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儿童群体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儿童玩具相关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力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无产品检验报告儿童玩具案
2024年5月15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昌区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无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无检验报告的萝卜刀、水枪、弹力球等儿童玩具221个、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12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吐鲁番市高昌区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上门推销玩具的经销商处购进该批玩具,货值金额共415元。当事人销售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也无产品检验报告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的产品质量要求直接关系到儿童的身体健康,儿童缺乏辨别潜在风险的能力,容易受到伤害。本案的查处,对提升儿童玩具产品质量,规范儿童玩具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儿童人身健康安全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购买儿童玩具,购买有安全标识的玩具,并留存购物凭证,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凭证。
二、塔城地区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场两元店销售的萝卜刀等儿童玩具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未标注“CCC”国家强制认证标示案
2024年4月26日,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场两元店销售的儿童玩具萝卜刀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未标注“CCC”国家强制认证标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商场两元店内销售的蓝红色萝卜刀、彩色折叠刀等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注“CCC”国家强制性认证标示。经查,该店经营的萝卜刀、彩色折叠刀系于2024年3月从流动供货商处购进,共516个,货值金额1032元,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且该批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注“CCC”国家强制认证标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以新型业态的方式经营无厂名、厂址的产品,手段相对隐蔽。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主体,引导儿童玩具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三、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玩具精品店经营无检验报告、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玩具案
2024年3月31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玩具精品店经营无“CCC”强制性认证的塑胶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10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玩具精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7盒爆笑表情包扑克牌、14板“超牛泡泡”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12板“冰棍捏捏乐”塑胶玩具、30板“萌宠蛋仔捏捏乐”塑胶玩具外包装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购进“爆笑表情包扑克牌”10盒,已售出3盒;购进“超牛泡泡”20板,已售出6板;购进“冰棍捏捏乐”20板,已售出8板;购进“萌宠蛋仔捏捏乐”30板,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没有“CCC”强制性认证的塑胶玩具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无法得到保障,这类玩具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有害化学物质或环境因素,如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这些物质可能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危害。家长在购买塑胶玩具时,应选择具有“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并关注产品的材质、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四、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孕婴店销售不合格儿童推车案
2024年2月28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孕婴店销售不合格儿童推车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儿童推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308元并处9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通知书,载明某孕婴店销售的儿童推车在2023年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主要项目制动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河北某童车店购进4辆该型号儿童推车,货值金额952元,质量抽检1辆,备样1辆,销售2辆,违法所得3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推车作为孩子们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性和质量至关重要,查处儿童推车案件,就是为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从而保护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活超市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1月22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活超市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儿童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玩具模型枪7套,处以货值金额1.6倍共77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生活超市货架上摆放的玩具模型枪等儿童玩具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从乌鲁木齐市某批发商处购进一批共4种模型枪儿童玩具,货值金额487元,进货时未向供货方索要进销货相关凭证,且该批产品上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防止不合格玩具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国家将儿童玩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同时对经营者规定了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要求,但仍有部分不法商家违法违规操作,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确定的安全隐患。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儿童玩具的监管,有效遏制了从非法渠道购进儿童玩具,规范了儿童消费市场秩序,保护了广大儿童身体健康及消费者人身安全。
六、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5月10日,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乃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儿童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玩具94个、没收违法所得102.32元并处5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日用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6种共94个儿童玩具外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年龄范围、安全警示、使用说明等玩具国家安全标准应标注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从不法渠道购进无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不符合要求的儿童玩具,其玩具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允许其在市场上流通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潜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主体,引导儿童玩具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未经“CCC”认证和无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塑胶儿童玩具案
2024年4月28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未经“CCC”认证和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塑胶儿童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2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14个塑胶儿童玩具车外包装上无CCC认证及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规定,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动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骑乘车辆玩具等玩具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十四大类第75种类。消费者在购买儿童玩具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CCC认证标识、警示标识、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以及合格证等内容,防止购买到不合格产品。
八、塔城地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民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1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便民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玩具6盒,并处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便民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料玩具车等产品未标注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同时也未标明玩具使用说明和玩具的使用年龄标识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规范了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效消除了产品安全隐患,防止无“CCC”认证或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产品流入市场,降低了儿童受到产品伤害的概率,把好安全关和质量关,切实保护儿童健康和安全,共同营造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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