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旅游大巴司机行驶途中被人连踹3脚,打人男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刑拘

湖南旅游大巴司机行驶途中被人连踹3脚,打人男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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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湖南张家界境内一大巴车满载游客,司机驾驶途中遭导游连踹三脚。顾忌到全车乘客的安全,司机没有反抗……

5月31日凌晨,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通报称,5月30日,该局在工作中发现:一载人大巴车司机疑在该市城区行驶途中被人殴打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该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并于当晚22时许将视频中打人男子卿某新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卿某新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警情通报

记者注意到,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强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在1997年《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第133条之二。

修正后的《刑法》第133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月31日下午,红星新闻多次联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了解案件情况,电话未能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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