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山东泰安市的基层法院岱岳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电子版,却加盖了上一级法院泰安市中级法院的公章。
电子版判决书,公章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
5月24日下午,此案件辩护律师告诉记者,5月20日,岱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邮寄了一份纸质版的判决书给他们,落款公章为“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这份纸质版的没有问题,是今日上午通过短信送达的电子版判决书公章有问题。”该律师说,电子版判决书最后落款的公章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纸质版判决书,公章为“泰安市岱岳区法院”
记者获取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律勇等多人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数罪。
对于电子版判决书加盖公章错误一事,24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上述案件审判长李泓电话,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前,短信也尚未回复;岱岳区法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需联系该单位刑事审判庭,但致电刑事审判庭一名工作人员,其表示不清楚,随即挂断电话。
同日下午,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单位正在了解此事,“纸质版没问题,是系统错误”。
据东方网纵相新闻稍早前报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答复此事称,目前签章都是电子签章,每一级法院都有相应的权限,承办人在结案时,会使用一个数字密钥插在电脑后,才能进行电子签章。其表示,他会跟相关部门反映此事。
那么,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却加盖上级法院公章,是否合法?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岱岳区法院使用泰安中院电子公章的行为是“不可想象的低级错误”。胡磊律师介绍说,电子印章并不是简单把实体印章图形电子化,法律规定的电子印章是指遵循《电子签名法》,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与实物印章或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使用套印印章,应当由保管印章的人负责监印。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胡磊认为,泰安中院的电子印章应该严格限定在泰安中院范围内使用,作为基层法院的岱岳区法院,没有任何法定权力使用中级法院的印章,“对泰安中院来说,他是否把自己的公章进行了妥善管理?责任人到底有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请示程序?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应当有比一般法人单位更严格的内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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