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在饭店卫生间摔倒后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女子酒后在饭店卫生间摔倒后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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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该担责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就餐时摔伤起诉餐厅赔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因不能证明顾客摔倒是某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法院最终驳回了顾客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9日晚7点左右,梁女士与朋友一起到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用餐。8点多,饮酒后的梁女士起身去卫生间,因卫生间洗手池周围地上有水,她不慎滑倒。

梁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七天。梁女士支付医事服务费、检查费及药费合计3669元。

后梁女士认为,餐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水,导致自己摔伤,玉镯子也摔碎。餐饮公司作为餐厅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就餐顾客不受侵害,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但餐饮公司坚持不赔偿。

梁女士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药费3669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073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36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餐饮公司辩称,餐厅卫生间地上有水滴不可避免。虽然工作人员一直在卫生间里清洁,但洗手池处人来人往,时不时会溅出水。餐饮公司提供事发时卫生间照片,显示卫生间有台阶,台阶处贴有 “小心台阶”与“小心地滑”图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梁女士提供的卫生间照片来看,不能证明卫生间的地面有明显湿滑或者有大面积水面或水滴的情形。餐饮公司在卫生间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与“小心地滑”图标,有工作人员一直在卫生间内清洁。当时,梁女士穿着高跟鞋而且已饮酒,在自控意识和平衡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更应该注意脚下安全,所以,不排除其摔倒与饮酒有关。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女士摔倒系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所致,不能证明某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梁女士要求餐饮公司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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