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视频显示,一辆私家车疑因未让行警车,被警车逼停。5月16日夜间,松滋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经查,5月10日下午,我局民警岑某、辅警罗某驾驶警车执行勤务时,超车变道拦停私家车。5月11日下午,涉事民警辅警被停止执行职务,目前正接受进一步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网传视频截图
通报中的描述是“驾驶警车执行勤务时,超车变道拦停私家车”。这种行为的性质,轻则属于交通违法,重则属于滥用职权。其实这关系到两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停,而谁又有权在高速公路上拦停?
警车拦停私家车之后,视频显示两名男子从警车上下车并亮出证件,让私家车司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画面同期声能听到“公务车要主动让行知不知道?”
公务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但这种优先通行权是存在前提条件的,一需要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二要确保安全。五十三条第二款还特别强调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而执行紧急任务不仅是公务车辆优先通行权的前提,同时也是警察是否有权在高速公路上拦停的前提。高速公路由于行驶速度较快,随意停车极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高速公路有专节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
也就是说,能够在高速公路上拦停车辆只能是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任何一位人民警察,只要是在执行紧急公务,都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停呢?当然不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只不过是赋权人民警察这个群体,但在群体之内还需要受到管辖权规定的限制。
由于目前网传的视频时长较短,难以判断在拦停之初私家车辆是否存在不避让的情况,当然这个前提是确实存在需要避让的情形。情况通报只是说执行勤务,是否属于紧急任务仍存疑。从目前的停职处理来看,可能勤务并不紧急,因而警察没有优先通行权。如此情况下,拦停私家车并执法的行为就涉嫌滥用职权了。
如果两位警察真的在执行紧急任务,也不等于就有权力在私家车不避让的情况下进行拦停。不避让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只有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两位警察来自松滋市公安局,并没有权限在高速公路上执法。涉事警察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相关违法线索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而不是自行在高速公路上拦停车辆。
但即便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避让公务车辆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不符合“紧急任务”的情形,其实也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机动车。湖北高警三支队工作人员在媒体采访中就表示,任何车辆都要遵守交通规则,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高速公路上拦停车辆,毫无疑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于涉及到警车,是交通违法还是滥用职权、具体如何定性,还需要相关部门最终的调查结论。而有网友质疑一名涉事民警穿的T恤价值4400元,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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