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干活期间受伤致残,责任该由谁承担?

工人干活期间受伤致残,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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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程某承包了某广场的装饰装修工程,时常联系覃某进行门面拆除,而覃某经常将清运建筑垃圾的工作交由杨某负责。

2021年3月25日,杨某受覃某雇佣,搬运一块1.8米×2米×8毫米的普通玻璃,但两人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撞到了墙体,玻璃碎裂导致杨某左前臂被玻璃割伤。医院诊断为指伸肌、拇短伸肌、拇长伸肌、食指固有伸肌、小指伸肌、尺侧腕伸肌断裂。

事后,杨某委托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杨某已构成十级伤残。杨某据此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覃某认为是程某召集自己和杨某做工,因此程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程某感觉锅从天上来,辩称自己雇佣覃某进行门面拆除工作,并且已交代了拆下来的玻璃要重新利用,上午工作做完之后,是覃某自己私自叫杨某帮忙拖废玻璃去卖钱导致杨某受伤,自己没有责任。

本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覃某受被告程某雇请拆除清运某门面旧装饰,获取劳务报酬。门面装饰拆除后,覃某则通知原告杨某运输垃圾,被告覃某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叫原告杨某帮助其搬运玻璃,支付原告杨某相应费用,被告覃某与原告杨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原告在搬运玻璃过程中因玻璃破裂被割伤手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覃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明知搬运玻璃有危险,没有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

原告明知搬运玻璃有危险,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覃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覃某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

被告程某承接案涉门面装饰装修后,将其中拆除工程分包给没有从业资格的被告覃某,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其对被告覃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发生在建房、装修等作业中。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一方亦是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较弱。

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说,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应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同时,应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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