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秦国伟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霍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秦国伟同志、邢马军同志、王翔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霍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命人员名单
决定任命:
汪海波同志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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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决定任命:
汪海波同志为县公安局局长;
徐珂同志为县审计局局长;
陶然同志为县信访局局长。
决定免去:
邢马军同志担任的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程善金同志担任的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霍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任命:
张正超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浩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余家胜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磨子潭人民法庭庭长。
免去:
余立柱同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正超同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刘浩同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余家胜同志县人民法院西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金传生同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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