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严格落实《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查处的15起违法违规培训处罚情况向社会通报如下:
案例一
章某某,身份证号码:630104**********14,在湟中区多巴镇辖区内,以其名下“西宁市汇智教育培训学校”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湟中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7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冯某,身份证号码:632125**********17,在城西区胜利路21号南侧商铺3楼,以其名下“青海新航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王某,身份证号码:630104**********15,在西大街王府井B馆“星程酒店”14楼1402室,以其名下“西宁市城中区青芸自习室”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西宁市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秦某,身份证号码:630105**********21,在胜利路4号时代盛华4楼120室,以其名下“西宁博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黄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5**********00,在西大街“神力大厦”10楼,以其名下“西宁赶考小状元教育咨询公司”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西宁市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鲍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3**********72,以个人名义,在紫荆花园1244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马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4**********26,以个人名义,在御川府79号楼25楼1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侯某某,身份证号码:630104**********12,以个人名义,在鼎安教育新城1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杨某,身份证号码:500383**********79,以个人名义,在华祥大厦10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蒋某某,身份证号码:620503**********1X,以个人名义,在纺织品大楼2单元10楼2103,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
王某,身份证号码:630104**********28,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新宁路5-1号,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2**********19,以个人名义,在小桥大街50号8号楼551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
刘某某,身份证号码:630121**********26,以个人名义,在十二中家属院1号楼3单元601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四
郝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2,以个人名义,在纺织品大楼2单元10楼1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五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2**********19,以个人名义,在小桥大街50号8号楼551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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