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金链后不小心遗失,法院:拾得人向失主返还金链或照价赔偿

捡到金链后不小心遗失,法院:拾得人向失主返还金链或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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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的老王在看人打扑克时,不小心遗失了一条金手链,捡到手链的小张却表示,遗失物已经被他人拿走,且并非由于自己原因导致,拒绝向其返还或赔偿。随后,老王将小张告上了法庭。最终,芝罘区人民法院判令小张返还老王一条遗失的金手链。

5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这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

据法院发布消息,去年4月某天中午12时左右,老王在一家水果摊看人打扑克,兴起时,他不慎将戴在手上的金手链掉落。事后,老王发现金手链不见,立即回到水果摊寻找,未果,于是张贴了寻物启事。在一旁看扑克的小张和水果摊主告诉他,金手链被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捡走。

随后,老王前往辖区派出所调查监控视频,发现捡走金项链的人是小张。

次日,小张根据寻物启事上的联系方式给老王打了电话,表示金手链确实被自己捡走,但因为没有等到失主,自己也辨别不出手链的真假,于是没有报案。小张称,后来水果摊摊主拿走了手链,说要看看真假,便未再返还。

老王随即要求小张归还丢失的金手链,却遭到对方拒绝,于是上诉至法院。

九派新闻从芝罘区人民法了解到,法庭上,被告小张对于自己拾得遗失物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其表示,后来原物再次遗失并非自己导致,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其申请,法院到报案派出所调取了监控视频,但由于距离事发时间过长,未能调取成功。

庭上,原告老王向法院提交了报案证明、收款凭证、手链标签及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在金手链丢失的前几日,其在某金行购买了一条金手链,品名为足金9999手链,实付款9481元。被告小张辩称,无法确定原告丢失的金手链是否为其购买的金手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所举证据以及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拾得原告遗失的金手链的事实。被告在拾得手链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手链,应当折价赔偿原告。被告辩称捡到的手链已交给第三人,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手链的价值,因原告购买手链与丢失手链的时间间隔较短,未发生贬值,原告主张被告等额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法确定原告丢失的金手链是否为其购买的金手链,对此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芝罘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张返还原告老王遗失的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赔偿原告老损失9481元。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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