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直接办理落户

南京: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直接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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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

二、适用对象

1.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2.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三、办理要求

申请材料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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