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进贤县委批准,进贤县纪委县监委对中共进贤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平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平辉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收息;毫无戒惧,违规参与经商,投资入股工程项目;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甘于被围猎,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平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进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中共进贤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南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平辉开除党籍处分;由进贤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进贤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共进贤县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王平辉,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江西进贤人,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进贤县温圳镇、架桥镇、 民和镇、文港镇、梅庄镇,进贤县工信委、政法委、发改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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