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酒店开在小区楼下,出门左拐就是学校,如果以后越来越多人来这里上网和直播,除了给小区增加安全隐患,对孩子们造成的影响谁来负责?”
近日,家住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雅居苑小区的苏女士向封面新闻“追踪到底”栏目反映,从今年年初开始,一家公司租下了小区二楼底商准备经营电竞酒店,遭到小区80余户居民强烈反对。
反对理由,除了电竞酒店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大家普遍认为电竞酒店是依托于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业态,类似于住在网吧上网,不应该像经营普通酒店一样不受场所限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雅居苑直线距离不足百米以外就是科华中路小学。
该商户凭借酒店性质的营业执照来经营电竞酒店,被众人认为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接到居民的投诉后,5月7日,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对话了涉事商家和相关管理部门。
居民反对
电竞酒店离学校不足百米
经营起来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没有我们的同意你们不可以继续动工。”在经历了几轮协商不成、矛盾再现、报警处理的死循环后,雅居苑小区居民的耐心已消耗殆尽。
5月7日,记者赶到现场时,几位居民代表正在店铺门口送走前来装修施工的工人。而楼上商户所有房间窗户玻璃基本已经安装完毕,内部房间隔断已经完成,整体还处于未装修状态。
居民代表苏女士告诉记者,这已经是雅居苑小区居民和电竞酒店商家康某第四次谈判破裂了。今年年初,康某租下雅居苑小区二楼600余平方米商铺,准备划分成22间房经营电竞酒店,遭到了小区80余户居民的联合反对。
居民们联合反对电竞酒店落户
“谁都知道电竞酒店的特色是兼具高品质电竞服务和酒店的舒适体验,就是住宿舒服一点的网吧。”苏女士说,居民们普遍认为电竞酒店既然提供电竞服务,就应当受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范管理,其中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记者现场看到,该小区直线距离不到百米就是成都科华中路小学,而商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性质与一般酒店无异,众人担忧电竞酒店经营起来以后会对周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窗户原本尺寸是60×60,如图所示。商家却将窗户尺寸改造成了300×600。
此外,大家还反映该商家擅自修改了外立面落地窗户面,扩大了窗户面积,同时将原本的下旋推窗式改为了平开窗。这样的外窗设计不仅增加了噪音污染的可能,还缩短了酒店经营活动区和楼上住宅区的距离,不法分子通过攀爬酒店窗户能轻易进入到三楼居民的阳台,给大家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而居民们反映此前商家在装修过程中还频出非法占道、野蛮施工玻璃四溅等问题,这令双方矛盾一次次升级,大家一致表示此事绝不妥协,坚决不同意商家落户至此。
居民们联合抵制电竞酒店落户
相关部门
电竞酒店并非以上网盈利
不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记者查询发现,该商家名为“四川涔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今年1月16日新成立的一家“年轻公司”。
记者联系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先生。在更改窗户面积的问题上,康先生认为窗户是属于业主的私有产权,业主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同时康先生否认自己更改了窗户外立面,只是改变了开窗方式,对于居民们担忧的安全问题,他表示自己会将窗户开合控制在10~20厘米,并且加设纱窗,以此来保障大家的安全。
对于业主提出的“酒店资质开设电竞酒店是否合适”的疑虑,康先生称电竞酒店属于住宿类的经营业态,而非网吧性质。同时在他看来,电竞酒店开在学校附近屡见不鲜,自己并非个例,而营业执照的资质也是在相关部门核实后获批的,并无不合理之处。
随后记者拨打了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电话,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以提供上网服务为盈利目的,而电竞酒店的上网服务是酒店的附加服务,所以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自然也不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约束。
律师说法
电竞酒店具有双重功能
应当同时遵守相应的经营规定
“目前电竞酒店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究竟是酒店还是参照网吧进行管理,在实践中,各地的操作不一。”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焕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满足“服务对象是不是特定公众”“服务内容是互联网服务”“服务具有盈利性”的情况下,可以将该营业场所定性为互联网经营场所。
“酒店允许未成年人入住,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此前电竞酒店早已明令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足以见得其不能只作为‘酒店’性质经营。”
陈律师表示,电竞酒店兼具住宿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双重功能,应当同时遵守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规定。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年来,关于电竞酒店是否为“互联网经营场所”的争议一直存在。
2021年,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曾提起了全国首例电竞酒店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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