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使用工作,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深化诉源治理,提升公正与效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5月7日,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据该《规程》,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
据《规程》,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规程》规定,参考案例统一编号,体例格式一般包括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指导性案例按照发布时的文本直接入库,保留原编号并增加入库编号。
对于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收集、编选、审查本院和辖区法院案例,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符合参考案例入库标准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本院研究室。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核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分工,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案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价值导向等进行全面审查,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审核;
认为基本符合入库标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作出修改,或者提出明确意见后退回修改;
认为不符合入库标准的,终止审查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于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专门进行了规定: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
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有关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据悉,社会推荐案例经审查审核入库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推荐人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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