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法讲堂】第二讲

【古法讲堂】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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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法讲堂

第二讲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至5月,原告阎卫某多次向被告闫方某账户及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同时被告也多次向原告转账。原告诉称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及部分还款,并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被告抗辩系投资。被告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向被告转账时经常出现“报单”、“报”、“充”、“投”等字眼,原告还向被告询问“今天有活动吗”、“咋排”,原告还曾与被告说“我也排不上位”、“拉我进领导群”等。

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阎卫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阎卫某与被告闫方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向被告的转账系被告向其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系投资,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寄语

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其他纠纷等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抗辩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未能提供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充分证据,会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要保留转账凭证,更应该收集固定一些能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见证人等,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文字|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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