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据“西安市教育局”公众号消息,西安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13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高陵区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持续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效显著。
案例一:谢某某,身份证号码:610311**********52,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丰盛园20号楼三单元二楼东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优你可安亲以托管名义在莲湖区枣园街道馥桂园商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莲湖区汉城南路华东万锦城购物中心五层,西安莲湖秦学伊顿教育培训中心因收费不规范,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莲湖区联合检查组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79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莲湖区汉城南路西侧旭景新港10号楼五层,西安莲湖群悦培训中心因收费不规范,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莲湖区联合检查组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765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莲湖区汉城南路153号一楼,西安育人培训中心因收费不规范,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莲湖区联合检查组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彭某,身份证号码:610126**********25,以个人名义在高陵区北街十字西侧民房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高陵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邵某,身份证号码:610126**********20,以个人名义在高陵区西环城路中段民房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高陵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西安市新城区建通乐学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西七路285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28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西安市新城区博朗学寓托中心在新城区卫星路东兴科技大厦二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雷某某,身份证号码:612522**********1X,以个人名义在灞桥区柳烟路浅水湾1004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灞桥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冯某,身份证号码:420323********220X,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南二环东段翔园大厦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教育局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1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李某,身份证号码:610423********0524,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南二环东段西北新闻大厦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教育局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李某某,身份证号码:372501********22,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御城龙脉南区北门西侧商业裙楼三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教育局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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