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两人因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致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分别被罚款一万、罚款五千

通州两人因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致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分别被罚款一万、罚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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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州警方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持续加大对辖区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全面维护北京城市副中心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1

4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在辖区合生世界村小区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起刑事案件。经查,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的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4月14日,通州公安分局宋庄派出所在辖区翟里村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经查,该房屋出租人沈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的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沈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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