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院对菜鸟网络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拼多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赔偿菜鸟网络经济损失及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根据判决书,此案是两家企业在快递物流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庭审中,法院认定了该案的三大焦点:菜鸟网络是否就本案末端物流系统的竞争性权益享有诉权;其诉请的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相关法律条例是否成立;如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拼多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拼多多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出现“菜鸟”“菜鸟驿站”的标识,在网页版“拼多多快递代收”以及“拼多多门店端”APP中所用的门店名称中、在“拼多多”门店交接单中均有使用了“菜鸟驿站”“菜鸟”标识。
根据判决书中的审查分析,本案中拼多多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对抗性的业务推广实质入驻菜鸟网络已签约的加盟门店,在明知“菜鸟驿站”加盟现状的情况下悄然入驻开展同业经营,实质性侵占了菜鸟网络已有的可合理期待的竞争优势,由此不正当地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业务收入,也造成了菜鸟网络额外的经营损失,明显有失诚信,属于违反商业道德、造成竞争秩序损害的行为。
判决书中显示,菜鸟网络及相关公司主张的竞争性财产权益为菜鸟系统,是物流业务的末端系统,为快递包裹从“快递公司” 到消费者“最后一公里”提供解决方案。快递末端网点作为末端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关键资源,是末端物流产业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拼多多的部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该行为事实上不当增强了其竞争优势,并造成了菜鸟网络的竞争优势受损。
最终,法院宣布驳回拼多多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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