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管理要求,《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管理要求,《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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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新的条例新增了非机动车停放与充电管理要求,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同时,新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定义。

此外,新的条例还明确了各个部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责任;还要求单位、学校等加强使用非机动车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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