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健身房健身锻炼受伤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健身时受伤致十级伤残后将健身房告上法庭,称器械不安全并且健身房也没有设置相关安全提示,事故发生后没有进行及时救助。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25%的责任,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举哑铃被砸伤构成十级伤残
小蔺自2020年5月就在健身房办理会员并进行健身锻炼。2023年1月,小蔺在举哑铃过程中不慎左手拇指受伤。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蔺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为指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蔺要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小蔺认为,正规的训练动作为将两个哑铃从身体两侧放下,但是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螺丝松动,导致运动时他身体失衡只能将两个哑铃从一侧放下,不慎砸伤拇指,属于十级伤残,手指不能回弯。同时健身房也没有设置相关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进行及时救助,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健身房则认为事故发生原因在于小蔺所举哑铃重量超过身体限度,体力透支。健身器械不存在问题,地盘稳固即符合相关要求,轻微晃动不影响使用,而且健身房现场也张贴了安全提示。
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法官逐帧播放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及事发后拍摄的视频,发现健身器械是上斜凳,用手摇动确实会出现左右转动和靠背轻微晃动的情况,周围也没有设置安全提醒。
当时小蔺仰面斜躺在上斜凳上,双手各持30公斤的哑铃向上推举数下,身后有一名灰衣男子进行辅助保护。事发时小蔺突然将两个哑铃向身体左侧扔下并在此过程中受伤,随即有多人上前查看。短短几秒的过程无法看出小蔺将哑铃扔向一侧是因为上斜凳的晃动导致身体失衡,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器械存在螺丝松动等严重问题。经询问专业健身人士,法官还了解到,60公斤的卧推属于较大重量,未经训练的人难以做到。
健身房承担25%责任赔五万余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健身房作为盈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健身器械和健身环境。健身房应该对健身器材进行及时保养和随时检修,尤其应该保证力量训练器材的稳固性和安全性,还应该通过安全提示、及时巡视等手段预防损害发生。如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就应当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本案中,健身房在事发前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志,而且上斜凳还有靠背轻微晃动,坐垫扭动的情况,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仅是上前查看,没有进一步的救助。综上,健身房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小蔺作为被侵权人,对于受伤的结果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健身时小蔺双手共计持60公斤的哑铃进行卧推锻炼,使用哑铃重量较大,需要经过一定的力量训练才可以使用。小蔺具有一定健身经历,选择锻炼时就应当认识到这项运动的难度和风险。目前的证据既不能看出上斜凳有螺丝松动等严重问题,也不能看出器材晃动导致身体失衡进而受伤,所以小蔺应该对于自己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25%的责任,支付小蔺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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