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何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某发生争吵后,独自前往其位于贵州瓮安县建中镇的老家房屋,为泄愤用打火机将屋内棉被点燃,导致房屋起火。何某担心烧到其他人便报警,报警后随即离开现场,附近村民闻讯赶往现场将火扑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该房屋及屋内财物已被全部烧毁。被烧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财物,价值共计三万余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不以被烧的财物是否为自己所有作为入罪的标准。简言之,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有可能构成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该案中,虽然被告人放火焚烧的是自家房屋,但该行为造成的火势难以判断,可能危及到家人、邻居等不特定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应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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