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乐昌市的邓某某走在路上,一只公鸡突然从高空飞落,将其撞倒在地。经乐昌法院审理,判处公鸡饲养人赔偿伤者4万余元。
公鸡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九派新闻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9月29日,邓某某正常行走在路上,不料楼上飞出一只公鸡,将其撞倒在地。几分钟后,黄某某到达现场寻找公鸡,邓某某见状立即叫住黄某某,告知公鸡将其撞倒受伤的情况。
事后,邓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邓某某认为黄某系该公鸡的饲养人、管理人,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公鸡放置阳台饲养导致公鸡飞出阳台撞伤行人,应当承担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公鸡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公鸡疏于管理,亦未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公鸡从阳台飞出撞伤邓某某,对邓某某造成损害,需对公鸡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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