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养犬人应担责!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养犬人应担责!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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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官网发布《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建成区。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红星新闻记者12日了解到,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相较于2010年开始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希望可以进一步优化解决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养犬人责任、强化危险犬只管理等问题。

社区进行文明养犬宣传 资料图

物业服务人应当掌握服务区养犬基本情况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明确: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开展犬只的登记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协调部门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建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等。

《条例》中还提到了物业的工作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掌握服务区养犬基本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遗弃、逃逸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管理人依法担责

在《条例》中,延续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此前的限养数量,“限养区内每户原则上限养一只犬。”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现犬只管理信息共享。”

哪些属于禁养犬?哪些属于大型犬,《条例》中表示,“禁养犬品种目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民最关心的是,犬只伤人怎么办?记者看到, 《条例》中明确,“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条例》中也明确了对伤人犬的管理者进行追责,“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非限养区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应当采取束犬绳并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且不得带入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域。

修订背景:为适应养犬管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为什么要修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强成都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推动文明养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成都市养犬数量迅速增长,部分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淡薄,犬只伤人、犬吠扰人、犬只随地便溺等问题时有发生,危害了公众人身健康和安全,也给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适应成都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市公安局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在研究学习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成都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相关链接: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户原则上限养一只犬!成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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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快乐的和弦

    明确责任,保障安全,提升管理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