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推进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已正式出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试点工作,引导群众从“要我改”到“我要改”。
“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实践,对逐步进入存量更新阶段的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姚昭晖在4月11日召开的省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表示。
“自愿、自主”为一大亮点
据介绍,当前浙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74.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8.04个百分点,城镇化进程进入中后期,城市建设发展已逐步进入存量时代。据统计,目前,浙江省全省2000年以前的房屋数有72.12万幢,面积5.2万平方米。其中1990年以前的城镇房屋有20.85万幢,面积9006.86万平方米。自2019年国家启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浙江已累计开工改造5550个老旧小区,惠及居民176.4万户。但一些建成年份较早的住宅,当前改造模式无法解决危旧住宅的难题。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自愿、自主,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申请经所在地地方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新方案,包括组织方案、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并由业主共同做出实施决定。
针对老旧小区中,矛盾点最集中的光照不足、停车位不足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更新改造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资金由产权人按比例承担”
资金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按各地自主更新政策增加的住宅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因开展住宅小区自主更新,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去年,杭州拱墅区、衢州江山市分别以“浙工新村”和“永安里片区”项目为试点,积极探索以业主自主更新方式推进拆改结合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模式,通过政府引导、业主出资,实施了老旧小区危旧住宅的整体拆除重建,为老旧小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评析:“此次政策聚焦‘原拆原建’,通俗理解就是‘老旧小区推倒重建’工作。其既是城市更新中的一个细分领域,也是市区老破小二手房盘活的一种新策略。2024年以来,我们发现,关于‘原拆原建’的提法明显增多,充分说明此类模式的改革节奏加快,科学认识原拆原建的市场规模以及相关的操作难点,对于后续更好推进此类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据介绍,《指导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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