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栋外墙的瓷砖、混凝土脱落砸伤行人,谁该为此担责?4月10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过路的行人被小区外墙掉落的混凝土块砸伤骨折,法院判决物业应支付有关赔偿款。
陈某步行至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单元楼下时被外墙脱落的混凝土块砸伤。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管理,于是陈某诉请该物业公司赔偿因侵权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针对外墙的瓷砖、混凝土,事发之前物业方已经动用资金进行修复,物业方单元门口、楼栋外墙都有提示标语“小心高空坠物”,物业方已经尽到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步行至该小区单元楼下时被外墙脱落的混凝土块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手骨骨折,后陈某多次前往医院复诊。为治疗伤势,花费医疗费3382.41元。
陈某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后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后,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维修资金使用依据,拟证明案发前已对外墙瓷砖、混凝土进行了维修申请。
法院认为,该维修资金涉及的单元楼并非案涉单元楼,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该物业公司提交照片证明单元门口、外墙都有“小心高空坠物”标语,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照片形成时间,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案涉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医疗费予以确认。因陈某受伤较轻且无医嘱证明有护理必要性,故对护理费不予支持。陈某手骨骨折,进行清创缝合手术后以石膏外固定,参考鉴定意见,酌定营养费为30天×50元/天=1500元。
陈某已届退休年龄,其陈述退休后并未继续工作,不存在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系就医所必然产生的费用,陈某多次因伤就医,法院酌定交通费400元。后续医疗费尚未发生且无医嘱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款588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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