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连续回应《庆余年2》泄露传闻,律师:严重侵犯著作权或承担刑事责任

官方连续回应《庆余年2》泄露传闻,律师:严重侵犯著作权或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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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针对此前《庆余年2》片源泄漏传闻,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授权,于当日发出《严正声明》。

《声明》指出,委托人享有电视剧《庆余年2》完整的知识产权和维权权利。任何泄露该剧片源、传播片源内容的行为,均为严重侵犯委托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授权,于4月9日发出《严正声明》。 图源新浪微博

据了解,《庆余年》第一季于2019年热播,第二季预约人数已破1300万。4月8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庆余年2》期待值不要太高”,并配上了疑似该剧视频资源的网盘截图,文件标题显示为“《庆余年2》送审”。此外,有人声称自己有《庆余年2》的资源,并附上群二维码或不明网络链接。

近年来,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线上消费的盛行使得影视作品侵权案频发。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执业律师邵慧萍。

邵慧萍告诉潮新闻记者,如果网络平台上声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只是利用热点起到引流作用,这涉嫌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或图像等视听作品进行非法传播,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该影视作品还没有首播,还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她表示。

上述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慧萍说,“首先,进行非法传播的行为人应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其次,如果非法传播影响重大,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主管著作权的行政部门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因为涉及到影视剧发行,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一定金额,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未经许可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牟利亦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邵慧萍指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的,哪怕是国外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达到3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邵慧萍还提醒道,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盗播或泄露内容,进行下载和观看后,如果再进行转卖或二次传播形成向公众传播,也将涉及侵权行为。

在经手的影视剧和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中,邵慧萍发现,侵权取证和证据固定难、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难,以及违法获利认定难,是维权过程中常见的难题。

“大型影视剧有比较强大的法务团队,而对于个体创作者来说,面临着权利意识淡薄和发现侵权后如何维权等问题。”她建议,个体创作者要重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发表或上传作品时进行证据固定,证明自己是作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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